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的抽檢數量應符合的規定如下:
柱下承臺樁: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 1 根。
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等的灌注樁: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30%,且不得少于 20 根。
其他樁基工程: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
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范圍內,選用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10%。
特殊情況的樁: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樁端持力層已通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以及單節混凝土預制樁,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10%,且不應少于 10 根。
特定條件下增加抽檢數量:當符合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局部地質條件出現異常的樁、施工工藝不同的樁等情況的樁數較多,或為了全面了解整個工程基樁的樁身完整性情況時,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
此外,不同地區可能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出臺更具體的規定,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規定:
混凝土灌注樁:應全數預埋聲測管并按 100% 比例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樁身完整性;對端承型混凝土灌注樁,還應全數預埋鉆芯管并按 100% 比例采用鉆芯法對樁底沉渣和樁端持力層進行檢測。
混凝土預應力管樁:采用高應變法同時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10%,且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時不應少于 20 根,乙級時不應少于 15 根,丙級時不應少于 10 根。土方開挖至基底標高后,采用低應變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20%,且每個柱下承臺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應少于 1 根(低應變法和高應變法合計)。
用于支護的混凝土灌注樁:應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檢測方法中至少應采用鉆芯法補充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2%,且不得少于 3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