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1 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構件的選取應均勻分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非懸挑梁板類構件,應各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于5個構件進行檢驗。
2 對懸挑梁,應抽取構件數量的5%且不少于10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懸挑梁數量少于10個時,應全數檢驗。
3 對懸挑板,應抽取構件數量的10%且不少于20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懸挑板數量少于20個時,應全數檢驗。
E.0.2 對選定的梁類構件,應對全部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選定的板類構件,應抽取不少于6根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驗。對每根鋼筋,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測3點取平均值。
E.0.3 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驗,可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損方法并用局部破損方法進行校準。當采用非破損方法檢驗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應經過計量檢驗,檢測操作應符合相應規程的規定。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檢測誤差不應大于1mm。
E.0.4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E.0.4的規定。
表E.0.4 結構實體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
構件類型 | 允許偏差(mm) |
梁 | +10,—7 |
板 | +8.—5 |
E.0.5 梁類、板類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分別進行驗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率為90%及以上時,可判為合格;
2 當全部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時,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驗;當按兩次抽樣總和計算的合格率為90%及以上時,仍可判為合格;
3 每次抽樣檢驗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本規范附錄F.0.4條規定允許偏差的1.5倍。
F.0.1 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構件的選取應均勻分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梁、柱應抽取構件數量的1%,且不應少于3個構件;
2 墻、板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取1%,且不應少于3間;
3 層高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1%,且不應少于3間。
F.0.2 對選定的構件,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表F.0.2的規定,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表8.3.2和表9.3.10的規定,精確至1mm。
表F.0.2 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F.0.3 墻厚、板厚、層高的檢驗可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損方法并用局部破摜方法進行校準。當采用非破損方法檢驗時,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應經過計量檢驗,檢測操作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F.0.4 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項目應分別進行驗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為80%及以上時,可判為合格;
2 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時,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進行檢驗;當按兩次抽樣總和計算的合格率為80%及以上時,仍可判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