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如下:
6.7.1 樓梯的數量、位置、寬度和樓梯間形式應滿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墻面至扶手中心線或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即樓梯梯段寬度除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寬度應根據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為0.55+(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并不應少于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筑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變方向時,扶手轉向端處的平臺最小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并不得小于1.20m,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適量加寬。
6.7.4 每個梯段的踏步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于3級。
6.7.5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梯段凈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凈高為自踏步前緣(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級踏步前緣線以外0.30m范圍內)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緣間的垂直高度。
6.7,6 樓梯應至少于一側設扶手,梯段凈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宜加設中間扶手。
6.7.7 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
6.7.8 踏步應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樓梯,梯井凈寬大于0.20m時,必須采取防止少年兒童攀滑的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6.7.10 樓梯踏步的高寬比應符合表6.7.10的規定。
6.7.11 供老年人、殘疾人使用及其他專用服務樓梯應符合專用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