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結構防護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示例—— 木結構防護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12) 【條文摘錄】 7 木結構的防護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木結構防腐、防蟲和防火的施工質量驗收。 7.1.2 設計文件規定需要作阻燃處理的木構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和不同構件類別的耐火極限、截面尺寸選擇阻燃劑和防護工藝,并應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企業施工。對于長期暴露在潮濕環境下的木構件,尚應采取防止阻燃劑流失的措施。 7.1.3 木材防腐處理應根據設計文件規定的各木構件用途和防腐要求,按本規范第3.0.4條的規定確定其使用環境類別并選擇合適的防腐劑。防腐處理宜采用加壓法施工,并應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企業施工。經防腐藥劑處理后的木構件不宜再進行鋸解、刨削等加工處理。確需作局部加工處理導致局部未被浸漬藥劑的木材外露時,該部位的木材應進行防腐修補。 7.1.4 阻燃劑、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蟲等藥劑,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環境。 7.1.5 木結構防護工程的檢驗批可分別按本規范第4~6章對應的方木與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或輕型木結構的檢驗批劃分。 7.2 主控項目 7.2.1 所使用的防腐、防蟲及防火和阻燃藥劑應符合設計文件表明的...閱讀全文